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律師法中,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并嚴格限定了其設立條件,對其承擔責任作出了規定。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產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據了解,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國外比較通行的一種做法。但目前我國原有的律師法只規定了國家出資、合作、合伙三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改的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兩種合伙組織形式。
根據以前的律師法,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師法中,這條規定被刪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此外,還對合伙人的條件做了規定: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此外,因為合作律師事務所作為過渡形式在我國實踐中已經基本消失,律師法中未再保留有關合作律師事務所的規定。而對于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新修改的律師法中則保留了原有的規定,即: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