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統計法三大亮點
真實性是統計法的核心價值。確保真實性作為立法目的,對新統計法具有統領作用,像一條紅線貫穿始終。新統計法為了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設計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對如何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作出制度安排。
亮點1
建立過程管理制度
加強對統計調查過程的管理,對于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信至關重要。修訂前的統計法基本上沒涉及這個問題,這是它的一大缺陷,而新統計法則強化了統計數據質量的法律保護制度,所以對統計數據的生產過程非常關注。
比如說,新統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人員應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統計法實施條例送審稿進一步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報送統計資料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簽字,誰簽字誰負責,這是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約束。
新統計法更加注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約束,第二十九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還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這一條主要是針對近年來統計違法行為的新變化,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沒有權利隨意修改調查對象報送的資料。如果在審核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時,認為有疑問,應當向調查對象核實,如確有問題,由統計調查對象訂正,絕不能以“評估”為名調整調查對象的統計資料,否則就是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新統計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由統計調查對象通過互聯網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既有利于提高效率,更有利于保證數據質量。對于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來說,統計數據生產過程就變得可追溯、可監督、可控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