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改字〔2007〕54號
【發布日期】2007-05-21
一、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請備案的經營者發放備案登記證明,受理有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的違規行為。
縣級政府未設置商務主管部門的,應向上一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者在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備案。
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在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備案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并按規定填寫;
(二)經營者向備案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照本說明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予以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核發備案登記證明,并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印章。
備案登記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不予受理備案登記材料或經審查后不予備案登記的,應說明原因。
四、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已經知曉備案登記證明附注的責任條款,加蓋經營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備案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一致;
(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五、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備案登記證明應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編號。
編號由地區編碼和順序號兩部分組成。地區編碼為所在地區的國家標準地區代碼(見國家最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代碼表);順序號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編制原則。
六、備案登記證明被毀損或遺失,應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申報作廢和補發。
七、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備案登記證明。
八、如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應立即主動報告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其備案登記證明亦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督促經營者繳回備案登記證明或公告作廢。
九、經營者應將備案登記證明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其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可用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備交售者和監管部門查詢。
十、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證明是否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等情形;
(二)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十一、再生資源回收領域中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涉及商務主管部門職能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說明,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備案說明。